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闻检刑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年6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828197*060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现住山西省运城市夏县瑶峰镇****村第二组4号。因其犯诈骗罪2015年12月2日,被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因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2017年2月6日因犯诈骗罪,被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同时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万元。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闻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闻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梁某某与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运城北站一嗨公司租车点签订租车单,租用牌号为川AB3**P白色大众朗逸轿车一辆。18时许,被告人驾驶川AB3**P来到闻某某神柏乡下丁村吕某斌果园处,以抵押车辆方式向吕某彬借款25000元,当吕某斌对该车行驶证登记权利人信息提出异议时,梁某某明确告知吕某彬,说明车辆是自己购买,登记权利人之所以是一嗨公司,是因为自己欠钱太多,不能登记在自己名下。被告人梁某某先后两次共计从吕某斌处骗得现金25000元整。
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租期到期后联系不上被告人梁某某,通过车载GPS定位系统,发现川AB3**P长期停在山西省闻某某神柏乡**村吕某斌处,于2016年11月4日向公安机关报案,该车于2016年11月9日已发还上海一嗨汽车租赁公司。
吕某斌发现自己被骗后于2016年11月11日报案至闻某某公安局,该局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借条、欠条、租赁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师某尧、关某、卫某青、王某强的询问笔录;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斌的询问笔录;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讯问笔录;5、鉴定意见:“闻价鉴字【2016】3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通过网络平台租赁车辆后,向被害人吕某斌虚构车辆为自己所有的事实,获取被害人信任后,骗取被害人现金25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某某虽然主动到案,但是对犯罪事实避重就轻、不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构成自首。因其具有诈骗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强
2020年6月29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由居住地夏县瑶峰派出所监督执行,梁某某电话:13383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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