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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关某群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刑二刑诉〔2021〕5号 

  被告人关某群,男,19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住襄汾县XXXXXX号。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26日被曲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8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群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4月,被告人关某群利用帮助给苏某购买的XX小区XX区XX幢XX单元XX层XX号新房打扫卫生的机会,取的该房屋的装修钥匙并伪造了买卖合同和交款收据,然后带被害人宋某看房并出示伪造的购房买卖合同和交款收据后取得了宋某的信任。2015年4月16日,关某群与宋某在侯马市程王路XX公司签订了5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合同以及XX小区XX区XX幢XX单元XX层XX号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若同年6月15日到期关某群无法偿还5万元人民币借款后,就将XX小区XX区XX幢XX单元XX层XX号房屋以42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宋某。当日,宋某扣除2000元借款利息后将48000元人民币汇款至关某群指定的银行帐户。借款到期后,关某群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后失去联系。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关某群自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宋某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关某群属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罚;被告人关某群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侯马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秦惠林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关某群住襄汾县XX乡XX村XX号;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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