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耀检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文某甲,曾用名文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2119680********,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现住铜川市耀州区**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8月25日重新将文某甲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文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德高牌正三轮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耀州区人民医院门前路段处时,与牛某甲驾驶的陕BT****出租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该处时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受损,文某甲被耀州区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带到耀州区人民医院对其进行提取血样,经陕西省铜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3.1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文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122指挥中心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侦破报告 ;
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3.被告人文某甲供述;
4.被害人牛某甲陈述;
5.证人唐某某、牛某乙证言;
6.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鉴定委托书、陕西省铜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报告(含鉴定机构及鉴定人鉴定资质)、血醇检验结论告知笔录 ;
7.鉴定委托书、陕西中正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含鉴定机构及鉴定人鉴定资质)、送达回执;
8.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9.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
10.被告人文某甲的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甲无驾驶资格证,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甲具有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是:自愿认罪认罚;酌定从轻情节是:赔偿了被害人牛某甲的损失;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是: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酌定从重情节是: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文某甲拘役一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党增明
2020年9月2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
2.侦查案卷贰册;零材料壹份(陕西中正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许可证);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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