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李某某危险驾驶案
通检一部三组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2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现住通榆县**镇**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5日,被通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通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20时40分许,李某某在驾驶证被暂扣的情况下,驾驶吉G*****号小型面包车,沿通榆县碧水东城二期商业街,由西向东行驶至王府足道附近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90mg/100ml。经吉林释然司法鉴定中心对李静竟明静脉血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140.15mg/100ml。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户籍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吉林释然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随卷光盘3张。
量刑情节:
被告人李某某在2020年3月9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暂扣驾驶证6个月,记满12分,罚款2000元。截止案发,李某某驾驶证仍处于被暂扣状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驾驶证被暂扣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婧
(院印)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开通镇派出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名单:王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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