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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公诉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821994********,满族,中专文化,辽宁省北镇市**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北镇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7日被北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27日1时37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辽M****1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北镇市万隆购物广场东门附近时,将头南尾北停在道路西侧的夏某某驾驶的辽G****2号小型轿车撞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部分损坏。经北镇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6.32mg/100ml,系醉酒驾驶。经北镇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夏某某无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常住人口详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北镇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呼吸声血液酒精浓度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证人夏某某证言;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北镇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监控录像光盘一张;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颖

检察官助理:赵阳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北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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