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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龙怀灵,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9********0817,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住**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7日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3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花垣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2020年11月11日被花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龙某乙,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9********0818,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住**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花垣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9********0813,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住**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花垣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9月8日被花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花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怀灵、龙某乙、田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10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晚,龙某乙邀约龙怀灵、田某某、唐某某(另案处理)、龙某甲(另案处理)五人由唐某某驾驶自己的男式摩托车搭载龙某甲、龙某乙,龙怀灵驾驶自己的男式摩托车搭载田某某前往花垣县城实施盗窃。次日凌晨1时许,龙某乙等人到达花垣县城伺机作案,因寻找作案目标未果,准备返程时所驾驶车辆油料不足,便商议由唐某某、田某某负责盗窃油料,龙某乙、龙怀灵、龙某甲负责盗窃摩托车。五人驾车窜至**小区路段时,发现人行道上停放有摩托车,田某某、唐某某就去盗窃其中一辆摩托车的油料,龙某乙、龙怀灵将龙某丙停放在人行道路上的湘******普通二轮摩托车龙头锁踢坏,龙某甲用直达的方式将摩托车发动,后五人驾车逃离现场。经花垣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肆仟贰佰元整(4200.00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龙某乙主动花垣县公安局三角岩派出所投案;2020年9月8日被告人田某某主动花垣县公安局三角岩派出所投案;2020年11月3日被告人龙怀灵主动花垣县公安局三角岩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贺某某、龙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龙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龙怀灵、龙某乙、田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怀灵、龙某乙、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乙、龙怀灵、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肆仟贰佰元整(42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龙某乙、龙灵行为积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龙怀灵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龙怀灵、龙某乙、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花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英明

检察官助理:麻爱霞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龙怀灵现羁押于花垣县看守所,龙某乙、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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