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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项检一部刑诉〔2020〕69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6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项城市****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31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 2020年11月12日被项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8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本村与村民郭某甲因地边发生纠纷。后二人在地边发生殴打,郭某某用小铁锄将郭某甲鼻部打伤。经法医鉴定,郭某甲左上颌骨额突及双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出警经过、110接处警登记表等;

2、​ 证人郭某乙、栾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郭某甲的陈述;

4、​ 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法医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愿意认罪认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项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师钧

书记员:张玉金

(院印)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项城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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