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6********5713,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弋阳县**镇**村**组**号,家住横峰县**乡**村,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横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5********251X,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家住横峰县**乡**村,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横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熊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余某某、熊某某在淘宝网上先后注册了网店。2018年7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余某某、熊某某利用注册的淘宝网店销售假冒“特百惠”Tupperware的杯盖,由被告人熊某某负责在网上寻找进货货源、客服聊天、财务、打包、送货接货等,由被告人余某某负责从熊某某联系好的卖家进货、打印快递单等,在横峰县将假冒“特百惠”Tupperware的杯盖打包后,通过邮政快递、申通快递、中通快递将货发给买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86万余元,被告人余某某、熊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支付宝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程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余某某、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熊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熊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莉峰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5.量刑建议书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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