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于抚州市东乡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31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东乡区**镇**村**村小组**号。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被东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 ,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3时4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驾驶非法改装的无牌轻便三轮摩托车沿东乡区大富大道由北向南行驶,途经大富大道“邦朋陶瓷厂”路口右拐弯驶入“文博苑”小区路段时,其车辆与行人邓某某发生刮碰后,继而又与路边电线杆及周某某驾驶停放的赣F9****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邓某某受重伤后治疗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邓某某系生前遭遇道路交通事故后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之规定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某某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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