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区检刑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031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县***镇***村76号,现住本村。2018年1月18日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8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林市横山区看守所。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其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朱某某称其去横山看工程,给小五(不详)挣200元运费让小五骑摩托车载其来到横山区,两人骑摩托车来到横山区**街**巷,尾随骑着一辆黑色新大洲本田摩托车的陈某某进入人行巷,后小五在外面等,朱某某来到陈某某的摩托车跟前用事先准备好的钻头将摩托车锁撬坏盗走,后摩托车丢失。朱某某的家属已赔偿陈愿5850元,并取得陈某某的谅解。
2020年7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又称其去横山看工程,给小五(不详)挣200元运费让小五骑摩托车载其来到横山区城区**小区,寻找作案目标后,朱某某让小五在外面等,朱某某进入**小区用事先准备好的电钻头将白某某停放在该小区2单元门口一辆白色新大洲本田摩托车把锁撬开盗走,朱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将摩托车卖给一位老人。朱某某的家属已赔偿白某某7400元,并取得白某某的谅解。
榆林市横山区价格认证服务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文号横价认字【2020】4号,被盗的两辆摩托车价格认定结论:价格认定标的在被盗日期的市场中等价格为人民币壹万叁仟贰佰柒拾陆元整(132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清单、收条、谅解书、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白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另,被告人朱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文政
(院印)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电子证据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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