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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924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住繁峙县****2019年11月20因吸毒被繁峙县公安局罚款伍佰元;2020年3月7因吸毒被繁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2020年3月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繁峙县公安局决定,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3月30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繁峙县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20年4月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院批准,次日被繁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繁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冬天的一天,被告人武某某与苏某某、张某磊、张某飞凑资二百元,由张某飞去砂河“鬼三毛”处购买冰毒,后四人在武某某家正房炕上吸食。

2020年3月2日下午,被告人武某某与梁某伟凑资二百元,去“鬼三毛”处购买冰毒,后二人在武某某家中吸食。

2020年1月24日下午,被告人武某某在砂河镇金鑫宾馆开房,后张某小来到该房间内吸食武某某剩余的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繁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士杰

(院印)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于繁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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