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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6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新绛县**镇**村,住本村。因犯强奸罪于2017年2月13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9年8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新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新绛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贾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曾系情人关系。2020年8月8日,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次日9时许,二人在新绛县**镇**村路边再次发生争吵。徐某某害怕碰到熟人,便上了被告人贾某某的车,继续争吵。随后,二人驾车到新绛县**镇**村,被告人贾某某将徐某某从车上拽到自己家,将其关到家里。被告人贾某某的母亲张某甲回家之后,三人在院内又发生争吵。期间,徐某某要离开,被告人贾某某不让其离开,并对其拳打脚踢。徐某某怕自己被打伤,就躲到厨房向被告人贾某某的堂姐贾某甲求助。被告人贾某某不听贾某甲及邻居的劝说,继续对徐拳打脚踢,并用菜刀威胁徐。之后,被告人贾某某扣留徐的手机后才让其离开。

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与徐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徐的谅解。

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贾某某被新绛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贾某某的户籍证明,赔偿协议及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询问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贾某甲等人的询问笔录;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贾某某的讯问笔录;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徐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对其实施殴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贾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绛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任杨军

检察官助理 赵民杰

张峥嵘

2021年1月14日

附: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新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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