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尖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林建平,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719760915473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迎春街东唐花园-1-2801,打工。2020年1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建平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日21时10分左右,被告人林建平驾驶晋A397TC号棕色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太原市文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尖草坪区文兴路兴华北街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扣。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27.3mg/100ml。后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的林建平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4.85 m g/100 m 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建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建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建平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晶
检察官助理:杨亚琳
(院印)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林建平现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迎春街东唐花园-1-2801,联系电话:132235156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尖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7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住太原市**区**街**园**,打工。2020年1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日21时10分左右,被告人林某某驾驶晋A****C号棕色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太原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区**路**北街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扣。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27.3mg/100ml。后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的林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4.85 m g/100 m 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晶
检察官助理:杨亚琳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住太原市**区**街**园**,联系电话:13223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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