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
起诉书(苑文涛故意伤害案)
鲁检济铁分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苑文涛,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2196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户,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村**街**号**室。2003年7月15日因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化名金日东),2007年1月1日刑满释放;2011年8月4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化名刘文),2011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9月11日被济南铁路公安局青岛公安处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被青岛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济南铁路公安局青岛公安处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铁路公安局青岛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苑文涛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青岛铁路运输检察院移送起诉。青岛铁路运输检察院于2020年1月30日、2020年4月10日退回济南铁路公安局青岛铁路公安处补充侦查,济南铁路公安局青岛铁路公安处于2020年2月28日、2020年5月6日退查重报。其间,青岛铁路运输检察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20年6月5日青岛铁路运输检察院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7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某(已判决)因1993年12月25日被孙某某殴打,便找到被告人苑文涛,让苑文涛、黄某某与其一起去找孙某某。1993年12月27日19时许,三人一起乘出租车到达青岛机务段折返段门前,王某某将孙某某叫出后,要求孙某某上车,孙某某拒绝,王某某、苑文涛便与孙某某发生争执,后互相殴打。在打斗过程中,苑文涛持刀砍孙某某背部一刀,捅孙某某背部一刀,孙某某倒地,三人随即乘出租车离开现场。孙某某因肺脏破裂大失血休克死亡。后被告人苑文涛逃往广东等地,于2019年9月11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电话查询记录、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苑文涛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手印鉴定书等;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记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苑文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文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苑文涛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检察官:陈洁、倪晓静
检察官助理:吕媛、阎孟达、李倩如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苑文涛现羁押于青岛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2.案卷材料8册,检察院提供的证据材料1宗,光盘8张(含电子卷宗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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