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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安检刑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常德市**县**乡**场**组。曾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抢劫罪,于2011年5月30日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强奸罪,于2015年11月10日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20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盗窃罪,2020年8月3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11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5时许,被告人唐某某窜至安乡县**乡**园艺场**组。见被害人杨某某家禾场上停放了一辆红色踏板摩托车和一辆红色电动车,且无人看管。唐某某便撬开电动车车锁,扯出点火线将车发动 ,驾驶该车逃回家中。尔后,唐某某又折返现场,将红色踏板摩托车推离约2公里后,予以藏匿。经过安乡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400元、被盗摩托车价值2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车辆照片;2.常住人口信息、接报案登记表、案件揭发过程及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3.证人周某某、杨某某、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笔录;8.监控视频截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曾 荣

检察官助理  张建平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安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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