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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8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哈尔滨市,住哈尔滨市********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商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被害人陆某某通过网上购买保健药品,被告人赵某某后来为其提供咨询、购药服务。2019年12月份,被告人赵某某欺骗陆某某能够通过公司报销药费,以办理会员卡、缴纳滞纳金、保证金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陆某某共计人民币13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赵某某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微信账号及微信聊记录截图、财付通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情况说明;2.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庆贺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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