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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雷腊龙,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1231962********,景颇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盈江县盏西镇邦朗村委会芒**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6月2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9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8月3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腊龙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22时51分,盈江县公安局盏西派出所民警在盈江县盏西镇邦朗村委会芒**组山地雷腊龙的窝棚右手边房间的墙角查获枪支三支,经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三支枪支均是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被告人雷腊龙承认1号枪支是自己所有,另外两支枪支是他人摆放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腊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腊龙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三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腊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雷腊龙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宗艳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雷腊龙现被本院取保候审在盈江县盏西镇;

2.随案移送卷宗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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