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平检环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191963********,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随州市随县**镇**大道**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信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 月19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后某某经人介绍以5000元的价格从周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位于信阳市平桥区**乡**村**组山坡上的林木,后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将该山坡上的林木砍伐。经林业技术鉴定,被伐林木总株数63株,树种为杨树,材积为29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及到案经过、平桥区林业局资源林政管理股证明等书证;2.证人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林业技术鉴定报告;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被伐林木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后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浩
2020年7 月15 日
附:
1.被告人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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