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市**镇**村**组**号,现住**市**区**幼儿园附近。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8年7月24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8年8月4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日被永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日至7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建立“开心娱乐”“高手切磋”微信群,设定赌博规则,邀请邵某某、李某某、练某某等20余人利用“划水麻将”APP软件,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网络赌博,并在该微信群内出售用于参加赌博的“房卡”,涉案赌资约10万元,陈某某从中非法获利约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邵某某、李某某、练某某等人的证言;
3、户籍证明、违法记录查询证明、微信交易提取记录、微信红包转账记录等有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并进行控制管理,设定赌博规则,进行网络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曹广峰
检察官助理:王 静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家中(150********)。
2.公安侦查卷宗三册28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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