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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陈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市**镇**村**组**号,现住**市**区**幼儿园附近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8年7月24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8年84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33永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日至7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建立“开心娱乐”“高手切磋”微信群,设定赌博规则,邀请邵某某、李某某、练某某等20余人利用“划水麻将”APP软件,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网络赌博,并在该微信群内出售用于参加赌博的“房卡”,涉案赌资约10万元,陈某某从中非法获利约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邵某某、李某某、练某某等人的证言;

3、户籍证明、违法记录查询证明、微信交易提取记录、微信红包转账记录等有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并进行控制管理,设定赌博规则,进行网络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曹广峰

检察官助理:王  静

2020年5月28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家中(150********)。

2.公安侦查卷宗三册28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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