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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王某某、李某某等3人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一部刑诉〔2020〕278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庐江县**镇**村**村民组,住庐江县**镇**栋**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由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庐江县**镇**村**村民组**号,住庐江县**镇**小区**栋**室。因犯窝藏罪,于1998年7月17日被庐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犯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6日被庐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于2015年8月5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由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庐江县**镇**社区**村民组**号,住庐江县**镇**栋**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吴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6日、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月的一天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为向邓某甲索要所欠借款,将邓某甲约至其经营的原“**公司”,在其办公室控制、辱骂邓某甲,逼迫邓某甲还款;后被告人李某某前来,帮助王某某索债并辱骂邓某甲。22时许,李某某离去,王某某继续在办公室控制邓某甲索债,直至24时许,王某某让邓某甲联系邓妻何某某前来签字担保后, 方让邓某甲离去。

2、2018年4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吴某某在“**公司”喝茶聊天时,王某某接钟某某电话得知邓某甲在庐江县**镇**处,遂向正在其公司的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提出让吴某某驾车送其前往,将邓某甲带至**公司索债。李某某便让吴某某驾车送王某某前往。至**处后,王某某下车待在一旁,让吴某某前去找邓某甲,吴某某在**路口附近见到邓某甲后,让邓某甲上车并按照王某某要求带至**公司办公室,王某某亦随后赶到,王某某、李某某在办公室内辱骂邓某甲,向邓某甲索债,期间,吴某某入内打邓某甲头部一巴掌。直至17时许,邓某甲承诺以房屋抵押并与王某某签订协议后,方许邓某甲离去。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起主要作用,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

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吴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到案经过、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2.证人邓某乙、尹某某、钟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邓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吴某某为索要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是主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和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吴某某均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建军

检察官助理:姚  娟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现均羁押于庐江县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现在其处所候审。

2.侦查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量刑建议书》8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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