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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杨某某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二部刑诉〔2020〕86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9021990********,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浙江华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住绍兴市柯桥区**街道****区**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7月1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0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11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杨某某在担任浙江华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原系浙江鲁豫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洽谈业务、接触公司客户等职务便利,骗取公司布匹、侵吞公司货款,先后造成公司损失合计人民币109万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被告人杨某某伪造销售合同及印章,谎称与公司有长期合作的绍兴逸桐纺织品有限公司要订购布匹,将型号为“C21*16+70D/116*48/78 3/1”的14949米的白坯布骗出,并以人民币13.05万元的价格贩卖给徐某甲,所得钱款用于个人消费及游戏投资。经鉴定,涉案白坯布每米价值人民币9.6元,合计价值人民币14万余元。

    2、2019年10月至案发,被告人杨某某在与公司客户徐某甲洽谈业务期间,谎称同事徐某乙系公司老板亲戚,欺骗徐某甲将布匹钱款合计人民币156万余元转账至徐某乙账户。被告人杨某某又以上述货款系“私单”为由,让徐某乙将钱款转账至自己账户。最终被告人杨某某将其中人民币61万余元打回到公司财务王某某账户,剩余钱款人民币94.9万余元均用于个人消费及游戏投资。

    2020年7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浙江华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未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转账记录、聊天记录、交易信息、证明、销售合同、对账函、出库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户籍证明等; 

2、证人徐某甲、宋某某、李某某、高某某、徐某乙的证言,情况说明、到案经过;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对被告人杨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

检察官助理 ***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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