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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刘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61970********,汉族,初中文化,在江西**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德安县**乡**村**号,住江西省德安县**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与刘某乙等人在德安县**饭店吃饭,期间刘某甲喝了半杯(约二两)糯米白酒。饭后21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先锋牌125型二轮摩托车,沿东佳路、蒲塘路往石桥路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德安县**路**路段,与王某某驾驶的爵康牌150型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其本人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在处置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刘某甲满身酒气,因其受伤无法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民警随后在德安县中医院提取被告人刘某甲血液血样三份并于次日聘请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液血样中的酒精含量进行检验鉴定。经鉴定被告人刘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1.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刘某甲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刘某甲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刘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饮酒后驾驶先锋牌125型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与他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其本人受伤和两车受损,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41.7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先明

检察官助理:王雅娟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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