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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尚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尧检刑检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2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路**号楼**单元**号,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尚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尚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尚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22时左右,被告人尚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尧都区二中路百零汇前路段与王某某驾驶晋L8782H号“雪弗兰”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向左拐弯相撞,两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

经山西省翼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尚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3.75mg/100ml。

经尧都区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尚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醉酒、无证在道路上驾驶一辆无号牌“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自愿主动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无违法犯罪前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尚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海潮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被告人尚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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