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旬邑县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10日晚,旬邑县公安局民警在彬县某镇某村高某某家,将正在利用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的涉案18人查获,并现场查获该游戏厅工作人员陈某(已判)、李某某(已判)、桑某、拜某某、王某某等人,查扣具有赌博性质的52个操作基本单元游戏机17台(水浒机四台、大小机一台、捕鱼机两台、棋王机一台、狮子机一台、六狮王朝八台),查扣现金111763元。
该游戏厅是陈某(已判)于2014年投资经营的,后被告人宋某入股,招聘李某某(已判)负责日常管理,并接送参赌人员。经查明该游戏厅在2014年底至2015年2月份期间,发放工资78657元,获利10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君茹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渭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起诉书1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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