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万某某45号。2019年7月31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未缴纳),2019年8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血液酒精含量为82.7mg/l00mL)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我市坦洲镇南坦路从汇翠山庄红绿灯往汇昌酒店方向行驶,行驶至南坦路017号灯柱对开路段时,与在人行道上行走的被害人骆某艺发生碰撞。肇事后,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我市坦洲镇申堂市场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骆某艺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某某
二О二О年一月三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0*******);
2、本案案卷2册及电子卷宗1份;
3、鉴定人名单1份;
4、涉案车辆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5、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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