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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李某盗窃案)_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李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镇**村委**组,现住云南省盈江县**镇**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0时36分,被告人李某在盈江县**镇***服装店二楼将肖某某放在衣服柜台上面的一部白色苹果iphone11型直板触屏手机盗走。当日23时许,将被盗手机归还给被害人肖某某。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李某到盈江县公安局自首。经盈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部被盗白色苹果iphone11型直板触屏手机价格为人民币47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杏

检察官助理:李杨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8759****。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一册,光碟五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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