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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九检一部刑诉〔2019〕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5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31952********,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现住址:长春市九台区******组,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2月18日14时许,饮酒后驾驶吉AAH***号黑色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九台区**镇**村内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农村商业银行门前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陈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04.4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无违法犯罪证明、情况说明等;

3.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振科

2019年6月13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贰册,起诉卷宗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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