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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辽宁省锦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锦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锦城检刑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王某丙,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住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乡。1993年5月29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2年6个月。1997年8月13日因盗窃罪被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自1997年3月15日至2004年3月14日止。1997年10月28日入辽宁省北镇监狱(原高山子监狱)服刑改造。现因本案被羁押于北镇监狱禁闭室。

本案由辽宁省北镇监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脱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在北镇监狱(原高山子监狱)服刑改造期间,因怕苦怕累而产生脱逃思想,伙同罪犯某某甲(已加刑)于1998年6月18日晚11时许,在辽中县刘二堡镇丁家堡村外役点,用叉子齿将监舍床铺下的墙抠开爬出脱逃。

之后被告人王某甲为逃避追捕,化名“王某乙”、“王某丙”,先后窜至鞍山市、大石桥市等地。并于2005年以“王某丙”的名字在大石桥市金桥办事处东窑村办理了户口。2014年12月23日因绑架罪被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自2014年4月22日至2018年4月21日止,入鞍山市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12月25日减去有****刑释放。2020年6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6月30日被解回北镇监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罪犯隔离审查审批表、罪犯立案审查审批表、立案决定书、狱内案件立案表、罪犯入队登记表、狱内案件结案表、抓捕经过、情况说明、罪犯脱逃报告表、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呈请拘留报告书、寄押证明书、释放证明书、户口本、结婚证等复印件、起诉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结案登记表、罪犯入监登记表、释放证明书、证明材料、法院罚没收入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张某某、某某甲、某某乙、夏某某、某某丙、郭某某、乔某某、尹某某、王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法,在服刑改造期间伙同他人实施脱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脱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镇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萍

金铁

检察官助理:潘洪东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辽宁省北镇监狱禁闭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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