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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望检公诉刑诉〔2015〕135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104041974********,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系抚顺**电视台*部**、抚顺**报社*部**,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路**号楼**单元**号。2015年1月26日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由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执行拘留,同年2月9日,经抚顺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贪污、受贿罪一案,经指定管辖,由本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于2015年5月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分别于2015年6月19日、2015年8月13日退回本院反贪污贿赂局补充侦查,本院反贪污贿赂局于2015年9月11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韩某某在任抚顺日报社*部**期间,分别于2007年2月15日、2007年8月15日,利用为抚顺日报社承揽广告业务的便利,**房地产开发公司总**谢某某向抚顺日报社缴纳的50000元人民币、100000元人民币广告费。之后,仅向抚顺日报社缴纳52800元人民币,剩余97200元人民币被其个人占有。

被告人韩某某任抚顺**报社*部**期间,于2011年至2012年间,利用为抚顺日报社承揽广告业务的便利,代收**集团向抚顺日报社交纳的现金50000元人民币、该集团消费卡110000元人民币的广告费。之后,仅向抚顺日报社缴纳现金40000元人民币,消费卡90000元人民币,剩余现金10000元人民币,消费卡20000元人民币被其个人占有。

被告人韩某某任抚顺**报社*部**期间,于2008年至2013年间,利用为抚顺日报社承揽广告业务的便利,共代收**酒楼向抚顺日报社交纳的广告费964850元人民币(其中现金834850元人民币,**酒楼消费卡130000元人民币)。之后,仅向抚顺日报社缴纳588125元人民币(其中现金478125元人民币、**酒楼消费卡110000元人民币),剩余现金356725元人民币、消费卡20000元人民币被其个人占有。

以上非法占有抚顺日报社广告费现金共计463925元人民币,消费卡40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韩某某在任抚顺**报社*部**期间,于2011年12月的一天,利用代抚顺日报社与抚顺市新抚区**专卖店签订广告合同的职务上便利,**店**王某某索要该店10000元人民币消费卡。

被告人韩某某于2015年1月26日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等证据材料;2. 抚顺日报社广告发布合同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秘密手段,非法占有公款503925元人民币,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10000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5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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