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克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特检公诉刑诉〔2019〕133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027********2911,哈萨克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特克斯县,住新疆特克斯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特克斯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20日被特克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特克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6日15时25分许被告人阿某某无有效驾驶证,醉酒后驾驶号牌为新F*****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特克斯县齐勒乌泽克镇阔布村玉某某家门前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摔倒,造成本人与乘坐人玉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尔后将当事人带至特克斯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2018]0802号理化检验报告中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169.18mg/100ml。
特克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8]04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交通事故中阿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玉某某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归案后,被告人阿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血样登记表等;
2. 证人玉某某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特克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现场勘验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阿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乌拉孜别克
2019年8月8日
1.被告人阿某某被特克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光碟1张、起诉书8份、适用简易程序意见书1份、移送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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