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111973********,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河南省洛阳市人,住洛阳市洛龙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酒后与被害人杨某某在洛龙区**镇**村家门口的手机店里发生争执,双方互相撕扯倒地。后王某某从家里拿了一把削皮刀到杨某某家门口打架,致杨某某脸部划伤(轻微伤),致马某某(杨某某之妻)鼻部骨折、右前臂桡骨骨折(轻伤一级);期间,马某某咬住王某某左手食指,致其左手食指远节缺失(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与被害人和解,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4、谅解书、收条;5、到案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 蒙
检察员:何小文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卷宗二册;
3、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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