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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光检一部刑诉〔2020〕 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5********1216,汉族,小学肄业,经商,户籍所在地光山县孙铁铺镇西街**号,住光山县孙铁铺镇西街**号,2018年12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9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被光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光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份至6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光山县孙铁铺镇蔡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决)家中、孙铁铺辖区的农村村民住户及农村农家乐开设的赌场中,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博资金并牟取非法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蔡某甲、张某某、江某某、蔡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开设赌场,为赌博活动提供资金,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陈某某拘役三至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光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程 璐

2020年1月13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光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贰册共287页。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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