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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沈阳经济技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经济技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31968********,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2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20时30分许,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铁西大队六中队民警张勇与铁西(**)大队二中队外勤辅张某甲、路某某在开发区沈辽路宁官立交桥西执勤检查。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AW66U18的白色面包车经过此路段,为逃避检查下车逃跑,在逃跑过程中用肘部将张某乙打伤,并导致路某某摔倒手部受伤。随后,刘某某被当场抓获归案。

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路某某左手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警官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现场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路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勘验、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影音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峰

检察官助理:吴瑕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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