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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大检二部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422********321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案发前系沈阳**有限公司**,出生地辽宁省建昌县,户籍地辽宁省建昌县**乡**村**屯**号,现住沈阳市沈北新区**路**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4时45分,被告人牟某某酒后驾驶辽A*****号小型桥车经东一环快速路、南北快速干道行驶至沈阳市大东区望花北街三家子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牟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24mg/100ml,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涉案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提取血液样本医务人员身份证明文件、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现场照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4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振杰

检察官助理:董丹

                                    2020年810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牟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复印件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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