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71970********,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梅塘镇溪桥村深区**号**,住汕头市龙湖区**街**号**房。2020年1月19日因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被汕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1200元、行政拘留15天。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2月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何某某有申请回避及委托辩护人、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对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1时14分,犯罪嫌疑人何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径市区****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现场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检测,结果为114mg/100ml。经抽取血样委托司法鉴定,何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图、现场检查记录,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说明,户籍材料,鉴定意见通知书,检验结果告知材料,行政处罚材料,辨认材料等;
2.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
3.现场检测材料、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搜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马海斌
附:
1.被告人何某某 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页。
3.光碟1张;
4.量刑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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