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皖L5G256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永城市芒山镇夏芒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1.52mg/100mL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情况说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 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3、 鉴定意见;
4、 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单衍亮
2019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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