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方检公诉刑诉〔2019〕367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2********,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方城县杨集乡五龙庙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9年1月19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7日被方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诈骗罪、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5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9年5月29日退回方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方城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19年10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至6月份,被告人沈某某冒用其弟弟沈某某的身份信息和新农合医保信息,先后在方城县中医院、方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于出院时冒用沈某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本进行虚假报销住院费用,共计骗取住院补偿金62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 证人证言;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和新农合医保信息,骗取住院补偿金629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方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亚丽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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