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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诉〔2017〕263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怀远县**乡**村。被告人邵某某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4月被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邵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怀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怀远县**农场**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孙某某 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邵某某、孙某某伙同陶某某(在逃)经预谋后,在怀远县龙亢农场大赢家棋牌室预先安装骰子、线圈控制赌局,被告人邵某某让他人“坐庄”,邵某某在后面“看锅”,由陶某某利用装在口袋里的遥控器帮助邵某某进行点数控制,利用“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诈骗他人人民币一万元。

2.2016年2月4日晚上,被告人邵某某、孙某某伙同陶某某在怀远县龙亢农场一棋牌室预先安装骰子、线圈控制赌局,被告人孙某某“坐庄”,由陶某某利用装在口袋里的遥控器帮助孙某某进行点数控制,利用“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诈骗他人人民币五千元。

3.2016年2月5日下午,被告人邵某某、孙某某伙同陶某某在怀远县龙亢农场一棋牌室利用预先安置好的骰子、线圈控制赌局,被告人邵某某“坐庄”,由陶某某利用装在口袋里的遥控器帮助邵某某进行点数控制,利用“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诈骗他人人民币一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表、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

 4.被告人邵某某、孙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  胜

                                   2017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3.卷宗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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