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侦监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司某某,男, 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21981********,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建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1日被建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0 月07 日18时许,被告人司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锦赤线202km十700m处时,与前方同向骑自行车人赵某某相撞,造成赵某某、司某某受伤,赵某某在送医途中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9 年10月18 日经建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司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申请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呼气式酒精检测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2、证人葛某某、赵某某、杜某某、某某甲、某某乙、邹某某、王某某证言;3、犯罪嫌疑人司某某供述与辩解;4、辽宁省建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建)公(司)鉴(法医)字[2019]J-062号检验结果、建平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建医法司鉴[2019]法毒(酒)鉴字第649号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检验结果、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朝龙精司鉴所【2020】精鉴字第5号、朝阳龙城精神疾病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事故责任认定书;5、交通事故现场平面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宏磊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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