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师检公诉刑诉〔2019〕4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3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某某,住云南省师某某龙庆乡朝阳村委**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1月6日被师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师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对其办理取保候审,2018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23日补查重报;同年12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决定于2019年2月22日延长审查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1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车到**街上找到被害人饶某某,以解决感情纠纷为由要求饶某某跟他一起到师宗**KTV,结果饶某某不理睬赵某某。赵某某就动手对饶某某进行殴打,并从其驾驶的车辆尾箱拿出菜刀威吓饶某某。经其他在场人员劝停,后饶某某和其表妹王某骑摩托车欲回大同***老家躲避纠缠,被告人赵某某又驾轿车尾随并追逐,在**庄**路上赵某某追上摩托车后,并从左边强行超车,突然向右打方向并急刹车斜停在路上进行拦截,结果导致王某和饶某某所驾驶的摩托车闪躲不及而撞在轿车尾部,导致二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受害人饶某某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因随意辱骂、恐吓、追逐、拦截他人,造成饶某某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师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瑜臻
2019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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