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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汶检一部刑诉〔2020〕49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301966********,汉族,大专文化,下岗工人,群众,户籍地汶上县**街**号,住汶上县**村**小区。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2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奥斯特牌电动四轮轿车行驶至汶上县**路**小区**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6mg/100mL,经鉴定,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之汽车范畴,陈某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7月16日,汶上县公安局民警通过电话传唤陈某某至交警大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王传德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于汶上县**街**号;

2.案卷材料2册;鉴定人名单、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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