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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枣市中检一部刑诉〔2019〕330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2195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枣庄市市中区**镇*村。2019年11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5日凌晨,被告人邵某某在枣庄市市中区税郭镇派出所墙西盗窃被害人董某某电动三轮车电瓶,价值450元。

2、2019年11月19日凌晨,被告人邵某某在枣庄市市中区税郭镇中心校东盗窃李某上海永久牌电动三轮车电瓶,价值750元。

3、2019年11月6日23时许,被告人邵某某在枣庄市市中区税郭镇中心校西侧小李车行门口,盗窃李某某上海永久牌电动三轮车电瓶,价值2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邵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价格认定结论书及其它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明明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二十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2、案卷两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光盘一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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