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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高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镇**村**组**号,住南充市顺庆区**路**小区**栋。2009年11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姚某某在南充市顺庆区火车站伍家坡拿到所购买的毒品后,前往冯某某位于南充市高坪区**小区**栋**单元**号的家中吸食,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随身挎包中搜出14包疑似毒品冰毒及两瓶玻璃瓶装的46粒麻古。

经称重,疑似毒品冰毒及麻古共计净重13.56克。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送检的疑似冰毒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送检的麻古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稚明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阆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页材料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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