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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一部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71********,汉族,初中文化,余干县**局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余干县**镇**小区**栋**单元,因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0日,上饶市公安局对涉黑重点人员刘某等人集中收网,刘某在集中收网前察觉后弃车逃跑。当晚12时许,刘某赶到被告人李某某在余干县**镇馨港家园的租住处,在明知刘某为公安机关抓捕对象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某仍安排刘某在其租住的房屋内住宿。之后的一天,刘某同被告人李某某商议到南昌躲避风头,被告人李某某提出让刘某先到其表哥彭某某位于进贤县**镇的养殖场中隐匿。刘某同意后,被告人李某某开车将刘某送至彭某某的养殖场,并委托彭某某安排刘某吃住。在彭某某的养殖场内居住数日后,刘某乘车返回余干。2019年5月4日,刘某要求李某某送其到广东省汕头市躲避公安机关抓捕,李某某表示同意并约好次日在黄金埠镇胖子大酒店见面。2019年5月5日早上,被告人李某某到刘某家中帮其拿好衣服和手机等物品,按照约定的时间开车(车牌为赣******)在黄金埠镇接到刘某,后载着刘某到鹰潭与其女友汤某某见面,随后被告人李某某开车将刘某送至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附近,并和刘某在附近宾馆住宿。2019年5月6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在安置好刘某后独自驾车返回余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刘某涉嫌犯罪,仍提供隐藏的处所并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昌兵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7035****;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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