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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谭某某故意伤害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Z794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5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区**镇**村*组*号,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座*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2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座*房内,与儿媳李某某因家庭矛盾引发口角后,手持菜刀砍伤了李某某并致其全身多处刀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0年5月14日,经邻居报警后,被告人谭某某留在犯罪现场被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1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耿平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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