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宜丰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 19** **** ****,汉族,初中文化,职业个体,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镇**村**组**栋。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2月12日被宜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宜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01月16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20**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宜丰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 20** ****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大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2月12日被宜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宜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01月16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20**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宜丰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0924 20** ****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镇**路**号,现租住在宜丰县**镇**村第**排**栋**单元**号房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2月12日被宜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宜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李某某、叶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0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两次, 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5月28日宜丰县公安局补查重报。三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0日下午,蔡某某想购买总价4000元10小包“开心水”(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物),找到被告人李某某帮助购买,李某某又联系被告人叶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已另案处理)找货源,叶某某通过手机与被告人戴某某商谈。戴某某承诺会从他人处购买,但每小包“开心水”份量不足0.9克。叶某某在得知戴某某能够买到“开心水”之后,便将情况反馈给了李某某,李某某就向蔡某某应承下了代购“开心水”一事。在小车上,蔡某某将4000元通过微信转给了李某某。李某某通过微信立即又将4000元转给了叶某某,并授意叶某某从中赚取差利和截留少许“开心水”供晚上大家一起吸食。
不久,戴某某驾驶小车从石市集镇送“开心水”到宜丰县城,并与叶某某一同到银行,叶某某支取了3500元现金给戴某某,戴某某也及时交付了10小包共接近9克“开心水”给叶某某。二人交易后,叶某某从中获利500元。在小车上,叶某某从每小包中各取出少量“开心水”粉,共1克左右,用一张百元钞票包好,在车子到达自己的租住地时,直接将到手的已被截留了的10小包“开心水”递给了蔡某某。戴某某收款后,付给了上家毒资2600元,从中获利900元。
另外,蔡某某在等待戴某某供货的过程中,为了感谢李某某帮助购买毒品,给了少量的冰毒给李某某,并在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已另案处理)个人租住的房间内与李某甲三人一同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经过、戴某某、李某某、叶某某三人的供述和辩解,李某某和叶某某关于毒品交易的微信语音聊天记录(视频光盘),李某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和蔡某某、李某某、戴某某毒品交易转帐记录(微信截图),证人黄某某、李某甲、龚某某、王某某证人证言,李某某、王某某、龚某某、李某甲、于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某某、王某某、龚某某、李某甲、于某某、叶某某、黄某某、蔡某某尿检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李某某、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李某某和叶某某分别贩卖毒品8克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李某某、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戴某某、李某某二人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情节;叶某某系未成年人且准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和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情节;李某某与叶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同时,李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建军
检察官助理:邹才根
2020年07月07日
附件:
1.被告人戴某某、李某某、叶某某三人现被羁押在宜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