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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二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88********,汉族,中专毕业,河南省洛阳市人,住洛阳市洛龙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8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与朋友分别在洛阳市洛龙区**庙附近和**大道**街口**饭店吃饭喝酒。6月19日凌晨4时许,赵某某酒后驾驶豫C*****大众牌小型轿车从**饭店出发,沿**大道辅道由东向西行驶几十米后,行至开元大道步行街口时在驾驶座睡着,于当日凌晨5时许被安乐交巡大队民警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6mg/100mL。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告知书;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5、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6、行政处罚决定书;7、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查扣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全书

检察官助理:张  畅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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