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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礼检诉刑诉〔2014〕81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5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住**镇**村。2014年8月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礼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礼泉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礼泉县看守所。

本案由礼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初,于某某(已判决)找到被告人董某某,希望董某某帮自己出售毒品,承诺给其好处,于某某在礼泉县西兰大街交警队停车场**酒店给董某某一包毒品让其品尝,董某某吸食毒品后没有同意帮助于某某出售毒品。后被告人董某某介绍吸毒人员卞某某给于某某,让卞某某帮助于某某贩卖毒品,卞某某与于某某认识后先后在于某某处多次购买毒品海洛因,共计2.2克,给付人民币500元。西安市铁路公安处于2014年8月6日抓获被告人董某某时在其身上烟盒内查获毒品疑似物一包,经称量重0.5克,后经咸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礼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妮

2014年12月11日

附:1、证据目录、证人名单;

    2、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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