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11976********,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偃师市**镇**村**组,现住址:洛阳市西工区**街**号院**号,无业,无前科。2015年5月20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5年6月2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份至2015年4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洛阳市老城区**街**号院**楼租赁三间房屋,容留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并与卖淫女按照三、七的比例分配嫖资。2015年4月28日晚上,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民警执法检查时当场抓获三对男女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利 敏
助 检 员:乔 云 凤
2015年9月14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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