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46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 197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0********,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合肥市政务区**路**门对面工棚(户籍所在地: 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当事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来到合肥市蜀山区红星美凯龙七号门对面工棚,将一辆豪顺牌鹰九型电动车盗走,藏匿在合肥市蜀山区红星美凯龙七号门对面配电房内。经合肥市蜀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58元。
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盗窃电瓶车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现场方位示意图等书证;2.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指认犯罪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15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桂兰
2020年5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